一、相關規定
《中國工會章程》第一章第一條規定:“凡在中國境內的企業、事業、機關單位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體力勞動者和腦力勞動者,不分民族、種族、性別、職業、宗教信仰,教育程度,承認工會章程,都可以加入工會為會員。”
根據全總總工發[2000]18號文規定“凡是符合《中國工會章程》規定的入會條件,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(工作)關系(含事實勞動或工作關系)的職工,均可以申請加入工會,取得中華全國總工會會員會籍。如職工所在的企業暫未成立工會組織,其本人可向企業所屬的街、鎮工會或產業工會提出申請,在他們的指導下加入工會組織。
二、申請入會
職工入會由本人口頭或書面提出申請,填寫《中華全國總工會入會申請書》和《工會會員登記表》,經所在單位工會批準,即為會員,發給《中華全國工會會員證》或會員卡。
三、會籍轉移
會員勞動(工作)關系發生變化后,由調出單位工會組織填寫會員證“組織關系接轉”欄目中有關內容,并加蓋公章。會員的《工會會員登記表》隨個人檔案一并移交。會員以會員證證明其工會會員身份,新的用人單位工會組織應當予以登記接納。
四、工會會費
會員會費按本人工資收入的0.5%繳納。
五、會員權利
工會會員的基本權利按照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,凡是工會會員在工會組織中都享有以下六項權利:
1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。
2、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,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工作人員,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。
3、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提出批評和建議,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。
4、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,要求工會給予保護。
5、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、教育、體育、旅游、療休養事業等的優惠待遇;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。
6、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,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。
六、會員義務
工會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工會章程第四條規定會員履行六項義務:
1、學習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科學、技術,學習工會基本知識。
2、積極參加民主管理,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。
3、遵守憲法和法律,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,遵守勞動紀律。
4、正確處理國家、集體、個人三者利益關系,向危害國家、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。
5、工人階級內部的團結和統一,發揚階級友愛,搞好互助互濟。
6、遵守工會章程,執行工會決議,參加工會活動,按月交納會費。